Q: 李奶奶在民國100年12月以前每月都可以領到國民年金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但是最近這幾年因為政府逐年調整土地公告現值,造成李奶奶名下的土地及房屋財產 價值超過了新臺幣500萬元,從民國101年1月起喪失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請領資格,但是最近聽說國民年金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的請領標準已經有修法放寬,李奶 奶在想修法後是不是可以恢復請領資格?先前中斷沒有領到的年金給付是不是可以追溯補發?
A:國民年金法已經在101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施行,增訂第31條第4項規定,如果是100年12月已經在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的人,因土地公告 現值調高,造成101年度喪失請領資格,實際上持有的土地、房屋沒有增加,就會追溯從民國101年1月起發給。因為李奶奶在100年12月以前都符合請領 資格,而且所有的土地、房屋都沒有買賣,只是因土地公告現值調整導致101年1月起喪失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請領資格,所以李奶奶是這次修法的放寬對象,可以 追溯從101年1月起發給每個月3,500元,並且會在102年1月底匯入李奶奶指定的金融機構帳戶。
因「土地房屋增值喪失請領資格」才是這次修法放寬的對象哦! 這次修法放寬的對象,是針對「100年度」原已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的人,如果只是因各地方政府調整土地公告現值,造成 101年度喪失請領資格,並且沒有其他排除情形,經勞保局比對內政部地政司提供的資料,申請人名下的土地及房屋取得時間是在100年以前,100年以後都 沒有再新增土地或房屋,就符合請領資格,勞保局會追溯從101年1月起發給老年基本保證年金。
但是如果還有其他不符合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的原因是:正在領取社會福利津貼、個人綜合所得總額達50萬元、…等其他排除情形的人,就不是這次修法放寬的對象!
如果您是此次修法放寬對象,不需要向本局提出申復! 假如您是這次修法放寬的適用對象,勞保局會主動比對各主管機關所提供的媒體資料審查,如果審查符合放寬請領條件,勞保局會追溯自民國101年1月起發給,並於102年1月底匯入您的金融機構帳戶,您「不需要」再向勞保局提出申復囉!
如果您對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還有其他疑問,請撥打國民年金業務諮詢專線(02)2396-1266分機6066至勞保局詢問,將會有專人竭誠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