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勞保老年年金期間死亡,遺屬還可以請領什麼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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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我先生之前退休的時候選擇每個月領取勞保的老年年金,才領了2年多就過世了,那我可以把剩下的領完嗎?

A:勞保被保險人如果在領取失能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符合請領條件的遺屬可以選擇請領遺屬年金,或一次請領失能或老年給付扣除已領失能或老年年金給付總額的差額金。

符合請領條件的受益人才能選擇遺屬年金 勞保遺屬年金制度的設計是為了保障遺屬的基本經濟生活,所以如果想要每個月請領「遺屬年金」,當序受益人(依序是配偶及 子女、父母、祖父母、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孫子女、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兄弟姊妹)必須符合請領條件才可以。不同身分的遺屬有不同的請領條件,以子女來說,必須是 (1)未成年,也就是未滿20歲,或(2)沒有謀生能力,或(3)25歲以下仍然在學,而且每個月工作收入沒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目前是 18,780元【註】),才能申請遺屬年金給付。以配偶來說,子女符合請領條件,扶養子女的配偶也就符合請領條件;不過如果配偶並未扶養上述子女,那配偶 就必須無謀生能力,或是結婚滿1年,且(1)年滿55歲,或是(2)年滿45歲,並且每個月的工作收入沒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才能請領遺屬年金給 付。另外,被保險人生前領取的失能或老年年金總額如已超過一次請領失能或老年給付的金額時,遺屬還是可以請領遺屬年金,沒有金額限制。

【註】配合基本工資調整,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自本(102)年7月1日起調整為19,047元。

從失能或老年年金給付轉銜的遺屬年金是按照被保險人生前請領的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的半數發給,給付金額不足3,000元時,按3,000元發 給。又同一順序遺屬有2個人時,可以加發25%;有3個人以上時,可以加計50%。另外,遺屬一旦喪失資格條件(例如子女已成年並未在學、配偶再婚、領其 他勞保年金、因案羈押或拘禁、失蹤等),勞保局就從事實發生的次月起停止發給遺屬年金。

一次請領差額金除了必須由當序受益人請領外,沒有請領條件限制 被保險人在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制度施行前有勞保年資,符合一次請領失能或老年給付的條件,而在請領失能或老年年金給 付期間過世,遺屬若不想要每個月領遺屬年金,也可以選擇一次領回「失能或老年給付金額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的差額」,差額金除了必須由當序受益人請領外, 並沒有上述遺屬年金給付請領條件的限制。不過,如果被保險人生前領的失能或老年年金總額已經超過一次請領失能或老年給付的金額,那遺屬就沒有差額金可領 了。

勞保局要提醒民眾,因為遺屬可請領遺屬年金的人數和符合請領條件的時間點都不一定,而且遺屬年金的性質與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不同,並沒有差額金可以 領,所以,遺屬在選擇請領「遺屬年金」或「老年(失能)差額金」時,一定要審慎考量後再作決定,於選擇並經勞保局核付後,就不能再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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