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陳伯伯在公園作完運動回家梳洗後,打開電視,看到國民年金的宣導廣告,猛然想起,自己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已經4年,這個月將年滿65歲,可以向勞保局申請國 保的老年年金給付了!於是,陳伯伯準備好印章跟存摺,由兒子從勞保局網站下載國民年金老年年金給付申請書,填好資料,直接寄給勞保局,完成了申請手續,陳 伯伯開心的等著年金給付入帳。……,不料卻接到勞保局暫行拒絕給付的通知,因為陳伯伯欠繳國民年金保險費!原來,陳伯伯搬到台北和兒子同住後,忘記遷移戶 籍地址,也沒有通知勞保局變更通訊地址,所以搬家之後就沒有收過國民年金的繳款單了。 這下,陳伯伯慌了!聽說64歲到65歲期間有保險費欠繳情形,繳清欠費後,一輩子都只能領取B式的老年年金,也就是沒有3,500元的基本保障,真的是這樣嗎?
A: 這項規定已經修法放寬了! 被保險人在年滿65歲請領國保老年年金給付時,如果在64~65歲期間因一時疏忽,未繳納保險費或延遲繳納保險費,所請 領的老年年金給付就只能領取B式,無法擇優以A式發給,以致終身都無法享有至少3,500元的基本保障,為鼓勵民眾正常繳費並維護按時繳納保險費民眾的公 平性,國民年金法作了一些修正,把在64~65歲期間有欠繳保險費的人,終身只能領取B式老年年金給付的規定放寬,不再限制一輩子了!
以陳伯伯有國保年資4年為例,如果用A式計算,每個月可以領的老年年金是3,949元(月投保金額17,280元*4年*0.65%+3,500 元),如果用B式計算,每個月只能領到899元(月投保金額17,280元*4年*1.3%),真的是「差很大」!難怪陳伯伯要著急。
書面通知限期繳納仍逾期繳納,前3個月以B式發給。 放寬後的規定是:如果被保險人在64~65歲期間有保險費或利息未繳納,經勞保局以書面通知限期繳納後,還是逾期才繳清 保險費時,可以領取的「前3個月」老年年金給付以B式計算,而從第4個月起,如果沒有領取社會福利津貼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的情形時,勞保局就可以擇優以A 式發給老年年金。
依限繳清欠費,仍得自始擇優領取A式老年年金! 因此,只要被保險人發現自己有欠費時儘速向勞保局申請補發繳款單並且繳清,或是在勞保局書面通知限期繳納截止日前繳清欠費,原則上都不會影響到領取老年年金給付的權益;也就是說,依限繳清保險費後,「前3個月」老年年金給付仍有機會按A式發給。
後記:陳伯伯在限期繳納截止日前繳清所有的欠費,因為沒有其他不得擇優以A式計給的情形,目前已按月領取A式老年年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