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王先生父親去年12月突然中風,家人發現後緊急送醫,經醫師施行開顱手術急救,至今仍然四肢癱瘓,呈現植物人狀態,日常生活需人照料,已無法再從事任何工作,不知道現在可不可以申請勞保失能給付?如果可以申請,會不會被退保?
A:勞保被保險人在加保期間因罹患疾病或遭遇傷害,經治療後症狀固定,並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永久失能,導致工作能力減損或喪失時,勞工保險失能給付可適時提供現金補助,以保障被保險人基本的經濟生活所需。
中風治療後症狀固定,經診斷永久失能得申請失能給付 勞保被保險人因中風,如遺存神經失能經治療6個月以上(如有接受手術者,須最後一次手術後6個月以上),且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身體遺存永久性機能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就可向勞保局申請失能給付。
被保險人申請失能給付時,應先洽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之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開具「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空白用紙請逕洽勞保局總局1 樓服務台、各地辦事處或勞保局02-23961266轉分機3666「綜合索表組」索取),並由醫院逕寄勞保局;被保險人則另行檢具「勞工保險失能給付申 請書及給付收據」、「勞保失能診斷書逕寄勞工保險局證明書」連同相關檢查報告等,交由投保單位蓋章送勞保局辦理請領手續。
有關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之相關規定(如失能種類之狀態、等級、給付日數及審核基準等),可至勞保局全球資訊網( http://www.bli.gov.tw )首頁,依序點選「勞工保險」→「給付業務」→「失能給付」之「相關規定」→「失能給付標準」,就有詳細內容可供查閱下載。
終身無工作能力者,由勞保局逕予退保 勞保被保險人因傷病申請失能給付時,如果失能程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附表所載「終身無工作能力」之項目,勞保局應依規定,自診斷實際永久失能之日予以退保。
勞保局提醒,勞保失能給付有2年請求權時效的規定,而該項請求權的起算點,是以傷病治療後症狀固定,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實際永久失能之當 日」起算,所以,被保險人應於身體遺存失能症狀固定之日起2年內向勞保局申請勞保失能給付。以王先生父親為例,如果已治療6個月以上(如有接受手術者,則 於最後一次手術後6個月以上),可詢問就診醫師是否症狀已固定可以開立失能診斷書向勞保局申請失能給付。
【說明】: 101年12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279771號令公布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30條」條文,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自101年12月21日起生效施行。另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12月25日勞保2字第 1010140557號函示略以: (1) 上開條文修正生效後發生之保險給付請求權,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其請求權時效為5年。 (2) 101年12月21日條文修正生效時,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尚未逾2年者,為保障請領人請領保險給付之權益,依修正後之規定,其請求權時效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3) 101年12月21日條文修正生效前,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已逾2年未提出申請,或因罹於時效經本局核定不予給付者,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應依修正前之規定,其保險給付請求權因2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