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李奶奶今年已經70幾歲了,兒子女兒都定居在美國,去年李奶奶過去探望他們時不小心扭傷腳,待久了點,算算前後共出國了7個多月。回國後發現,每個月固定匯到戶頭的老年基本保證年金3,500塊錢竟然被停掉了,這是怎麼回事呢?
A:國民年金法第31條規定,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每月3,500元的資格,除了沒有同時請領社會福利津貼、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以及常聽到的排富條款等情形之外,最重要的條件就要在國內設有戶籍,而且「最近3年內」「每年」居住在國內超過183日。 「最近3年內每年居住超過183日」要如何計算 因為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是每個月審查的,所以「最近3年」是從每期年金核發當月往前推算36個月,也就是最近12個月、13~24個月、25~36個月,每12個月內都分別要在國內累積住滿183天,只要其中1年居住在國內的天數少於183天,那一期的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就不符合請領資格。
以李奶奶100年11月份那一期的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為例,李奶奶100年5月5日出國,100年12月15日回國,從100年11月往前推算36個月,也就是從100年11月回推到97年12月合計36個月,再把97年12月到98年11月、98年12月到99年11月,以及99年12月到100年11月,分為3段,這樣就是所謂100年11月那一期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的「最近3年」。雖然李奶奶在97年12月到98年11月及98年12月到99年11月兩段期間都有在國內住滿183天以上,但是在99年12月到100年11月這段期間,只在國內待了156天,未滿183天,所以李奶奶100年11月份的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就不符合請領資格。 一直到101年6月,從101年6月往前推算36個月,也就是說98年7月到99年6月、99年7月到100年6月,以及100年7月到101年6月,共3段期間。這3段期間內李奶奶都已經在國內居住超過183天,所以李奶奶101年6月份已經符合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請領條件,勞保局將會在101年7月底把3,500元匯到李奶奶的帳戶裡。
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被停掉了,要重新申請嗎? 假如您因為出國太久,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被停掉了,請不用擔心,勞保局每個月都會主動依照各主管機關提供的媒體資料比對您是否已符合請領規定的情形,並在審查符合資格的次月底發給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不必再重新向勞保局申請。
如果您對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還有其他疑問,請撥打國民年金業務諮詢專線 (02) 2396-1266 分機 6066 至勞保局詢問,將會有專人竭誠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