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阿志和小咪夫妻倆都是上班族,目前育有一個2歲半的女兒和一個1歲2個月大的兒子,前幾天保母告訴他們,因為家裡有事,沒有辦法繼續幫忙帶小孩,夫妻倆討論過後,決定暫時由小咪向公司請育嬰假在家照顧小孩,但小咪聽說勞(就)保是在職保險,有工作才能加保,她進公司已經5年了,勞(就)保保了這麼久,她想知道請育嬰假期間,她還能不能繼續加保?可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嗎 ?
A: 受僱者任職滿1年且子女未滿3歲前,可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加保,符合資格者可以請領「就業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安心在家育嬰沒煩惱 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定,受僱者任職滿1年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和就業保險。
另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是就業保險的給付項目,只要是就業保險的被保險人,參加就保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子女滿3歲前,向雇主辦妥育嬰留職停薪請假手續,就可以向勞保局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該項津貼依照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從育嬰留職停薪之日起至期滿之日止,按月於期末發給,未滿1個月者,以30日為1個月按比例計算發給。每一子女最長發給6個月,父、母都符合請領資格,可先後提出申請,期間不能重疊。
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加保期間,原由雇主負擔的保險費不須繳納,被保險人應負擔的保險費得遞延3年繳納 辦理「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加保」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請領手續非常簡便,投保單位只要為被保險人填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繼續投保申請書」及「就業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並分別檢附子女出生證明(或戶籍資料)及申請人和子女的戶口名簿影本、申請人本人名義的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及雇主出具的「育嬰留職停薪證明」(如果申請書的證明欄投保單位已經蓋章確認,就不需要另行檢附),直接郵寄到勞保局辦理就可以了,不用親自到勞保局申請。
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加保期間,原由雇主負擔的保險費不須繳納(但投保單位如為公家單位,則仍應由各機關、學校自行編列預算支應),被保險人應自行負擔的保險費,可申請遞延3年繳納,保險費繳款單將在遞延繳納期限屆滿時,寄到被保險人的戶籍地址;如選擇不遞延繳納者,保險費繳款單會按月寄給投保單位,請被保險人按月向投保單位繳納應自行負擔的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