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教合作班學生免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及勞工退休金,亦不適用就業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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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小琪畢業後初任職於電子業擔任人資專員工作,恰逢公司開始與地區性學校合作,提供建教合作的機會。小琪知道應依規定替新報到的建教合作生加保勞工保險,但小琪發現保險費繳款單內除了勞工保險費之外,另有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費等項目。

小琪對於何謂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不甚了解,也不知道建教生要不要參加就業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A: 什麼是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工資,是勞工賴以養家生活的經濟來源,如果勞工從事工作又領不到工資,是多麼令勞工傷心的事情,所以法令明訂勞工被積欠的工資,應該最優先獲得清償,所以在勞動基準法中,就訂定了「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的制度。

適用勞動基準法的事業單位,要繳交投保薪資總額一定比例的款項(目前是萬分之2.5),每個月隨同勞保費繳交給勞保局,成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一旦事業單位關門倒閉,如果有積欠勞工工資,可由基金先行墊付,再由勞保局向雇主追償,這就是「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制度。

建教生不用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及勞工退休金,也不適用就業保險! 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釋規定,建教生是以學習技能為目的,與雇主簽訂的是「訓練契約」,不是「勞動契約」,不屬於勞動基準法的勞工,與事業單位間沒有僱傭關係。

又建教生於訓練期間準用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8條及第11條規定參加勞工保險,雇主不依同條例規定辦理投保手續者,也準用第72條規定處以罰鍰。因此,建教生應該參加勞工保險,但不用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勞工退休金及不適用就業保險法。

如何為建教生加保! 一、 書面申報 :申報建教生加保時,請於加保表上註明「建教生」字樣以便區別身分,即不計收墊償基金、勞工退休金及就業保險費。 二、 網路申報 :以網路申報建教生加保時,於「勞保特殊身份別」欄位選擇「建教生「身分,而「勞基法特殊身份別」欄位點選「B.其他不適用勞基法」,即不計收墊償基金、勞工退休金及就業保險費。 三、 身分更正 :如果有以一般勞工身分為「建教生」加保,並已提繳墊償基金、勞工退休金及就業保險費者,請來函並檢具該等人員加保名冊(述明加保期間)及建教合作契約等相關資料,寄送勞保局經核算後將於計算次月份保險費時沖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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