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小美與先生兩人都是上班族,育有1歲的女兒,最近剛搬家,一直找不到適合的褓姆,小美只好向公司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而且已經向勞保局申請就業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是因為家裡開銷比較大,小美想再找一份兼職工作補貼家用,那小美還可以繼續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嗎?
A:依照就業保險法規定,只要是就業保險的被保險人,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子女滿3歲前,且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定,向雇主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請假手續,就可以向勞保局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是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是提供勞工朋友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因為沒有工作收入而給予部分所得損失的補助,如果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另有工作收入,就不能繼續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勞工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從事工作 不能繼續請領就保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育嬰留職停薪的規定,是考量父母親自負擔養育幼兒的責任,同時也為保障其工作權益,讓勞工朋友得以同時兼顧工作與家庭的責任。另外,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得與他人另訂勞動契約。因此,育嬰留職停薪的立法原意,是為了讓父母能全力撫育幼兒,而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免除原有勞動契約約定應提供的勞務,如果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另有工作收入或有從事非育嬰的情形,已不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育嬰留職停薪規定的目的,自不能再繼續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所請領的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只能發放到就業工作的前1日止。
回原來任職單位工作1日或數日 也不能繼續請領就保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勞工朋友如果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因為雇主要求,且勞工本人也同意後回到原任職單位工作,不論工作1日或數日,都是屬於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3條所定與雇主協商提前復職的情形,此時已經不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育嬰留職停薪的規定,自不能繼續請領就保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所請領的津貼只能發放到復職的前1日止。如果勞工朋友在復職後還符合育嬰留職停薪的條件,而且有育嬰的需求及事實,可以再度依法向雇主提出育嬰留職停薪的申請,到時如仍符合就保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請領條件,也可以再向勞保局申請。
另外,勞工朋友如果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參加職業訓練,因此而領有政府核發的相關津貼補助,也不可以再繼續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勞工朋友要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