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申請勞保失能給付時,給付金額怎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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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李小姐幾年前曾因腦中風領取失能給付,去年6月二度中風後一直昏迷,已成植物人,無法再從事任何工作。另王先生也曾因口腔癌領取失能給付,今年2月因身體不適就醫,經檢查後確定為胰臟癌,隨即住院接受全胰臟切除手術。李小姐與王先生再次申請失能給付時,分別可領多少?以前領的會不會被扣除?

A: 勞保被保險人曾因傷病領取失能給付,於加保有效期間再因傷病致身體的同一部位失能程度加重或不同部位發生失能者,應按加重後的失能等級及給付日數,扣除前已領取的失能給付日數後發給。但領取日數合計不得超過第一等級(普通傷病為 1,200日,職業傷病為1,80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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