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我因為換工作導致勞保中斷,被納入國民年金保險,所繳納的保險費可以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為扣除額嗎?又配偶所繳納的國民年金保險費是不是也可以申報?繳費證明要如何申請?如果不見了可以申請補發嗎?
A: 每年的5月1日至31日是報稅季節,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國民年金保險的保險費可作為列舉扣除額的項目。如果您使用列舉扣除額來申報所得稅比較有利的話,那麼您所繳納的國民年金保險費是可以幫您節稅的。
國民年金保險費可列舉報稅 已繳納的國民年金保險費是以「繳納日期」所屬年度為得扣除年度。舉例來說,99年12月及100年1月的國民年金保險費,民眾於100年3月底繳納,該筆繳納保費證明會計列在100年度,您可以在民國101年申報100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的直系親屬繳納的國民年金保險費,都可以在「繳納日期」所屬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但合計其他保險費的總額(健保費除外),每人以不超過2萬4千元為上限。
勞保局主動寄發繳費證明 勞保局在101年3月底寄發101年第1期(101年1月至2月)的保險費繳款單(或轉帳代繳通知單)會主動合併寄發100年度的保險費繳費證明給被保險人,所以如果您在101年初時仍然是國民年金保險的納保對象,您就會在收到101年第1期繳款單(或轉帳代繳通知單)同時收到您100年度的繳費證明。 如果您101年初不是國民年金保險的納保對象,收不到101年第1期保險費繳款單(或轉帳代繳通知單),只要您在100年度曾經以「轉帳代繳」或「給付扣抵」方式繳納保費,勞保局也會在101年4月底前主動為您寄發100年度繳費證明。
申請或補發繳費證明的方式
自行列印繳費證明的方式 使用自然人憑證登入勞保局全球資訊網,下載自然人憑證本人的年度繳費證明,就可以直接由印表機列印繳費證明。
※ 提醒您,勞保局提供的100年度國民年金保險費繳費證明,已幫您彙集了100年度繳納國民年金保險費的總金額,勿須再附上您自行保存的繳費單據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