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遺屬年金給付請領順序的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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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戴先生於參加勞保期間不幸過世,外籍配偶瑪麗多年前也已回國去了,戴先生沒有小孩,只留下高齡70幾歲的父母需人奉養。如今白髮人送黑髮人,媳婦又不見蹤影,今後的生活該怎麼辦?他的父母可不可以請領戴先生的勞保死亡給付?

A: 勞保的死亡給付分為兩種項目:一是喪葬津貼,二是就遺屬津貼(一次領)或遺屬年金(按月領)擇一請領。其中受領遺屬年金及遺屬津貼有法定順序,如前一順序的遺屬存在,後順序的遺屬就不能請領;但是在法定條件下,可由第二順序之遺屬請領遺屬年金。

勞保死亡給付並非「遺產」

常有民眾誤將「勞保死亡給付」當成「遺產」,但是喪葬津貼是對支出殯葬費用者的補貼,遺屬津貼或遺屬年金則是為了照顧遺屬的生活,並非民法所謂的「遺產」,勞保受益人的請領順序也和民法繼承人不同。另外勞保局要特別說明,受益人拋棄繼承並不會影響請領勞保死亡給付的權益!

勞保死亡給付的請領順序與原則

依照勞保條例規定,受領遺屬津貼或遺屬年金的順序是「1、配偶及子女(為同一順位)2、父母3、祖父母4、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的孫子女5、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的兄弟姊妹。」原則上,前一順序的遺屬存在,後順序的遺屬就不能請領。

換句話說,被保險人如果沒結婚也沒小孩,那麼第一順序的遺屬即不存在,父母自為當序遺屬,除了請領喪葬津貼外,也可以請領遺屬津貼(一次領)或遺屬年金(按月領)。但被保險人如遺有配偶或子女,父母就不能請領死亡給付,只有在符合法定條件的下得請領遺屬年金。

第二順序遺屬遞補請領遺屬年金的法定條件

第二順序的父母於法定條件下得請領遺屬年金,也就是當第一順序的配偶及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時:(1)全部不符合請領條件(2)在請領遺屬年金的期間死亡(3)行蹤不明或於國外(4)提出放棄請領書(請載明放棄『勞保』給付)(5)於符合請領條件起一年內未提出請領者。

以戴先生為例,戴先生的父母可以檢附支出殯葬費用證明向勞保局請領喪葬津貼。另外因為戴先生的父母已與瑪麗失聯,如果瑪麗確實回國行蹤不明,符合上述「行蹤不明或於國外」的情況,戴先生的父母可以先行提出切結書按月請領遺屬年金。但是之後瑪麗如果出現主張請領遺屬年金,而且也符合請領條件的話,勞保局並不會追回戴先生的父母已經領的年金金額,但是會從瑪麗提出請領的當月起,將遺屬年金改發給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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