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強制執行程序維護自己的債權

  • Share this:

利用強制執行法的有關規定,聲請法院替您強制執行,利用強制執行程序來收回債務。

二、聲請強制執行的限制:

首先必須要有「執行名義」。執行名義是表明聲請強制執行的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給付的請求權存在和範圍的一種公文書。依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的規定,可以分成六 類,像民事的確定終局判決,假扣押、假執行、假執行的裁判書、依民事訴訟法成立的和解和調 解筆錄,以及依其他法律所規定,可以作為強制執行名義的文書。必須先具備有這些文書中的一 種,執行法院才會受理為您辦理強制執行。

三、強制執行的效力:

查封拍賣債務人之動產(如汽車)、不動產(如房屋)、扣取債務人薪資、存款、商標權等...不一而足,以獲得清償;若債務人符合強制執行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情形,如明明有 財產而故意不還錢,更可以聲請法院拘提管收債務人!

在現實的社會生活中,欠債還錢已經不再是天經地義的事了!有些人就擁有兩副不同的面孔,像川劇中「變臉」一樣看著場合反覆地交互使用。跟您借錢的時候,必定是笑臉迎人、禮貌有加,用甜言蜜語向您表達自己有急用,暫時借用幾天就連本帶利奉還!但是一旦說動您借錢到手以後,就換了一副嘴臉。單憑一己之力去面對這副嘴臉,要把借出去的錢收回真好比登天還難,真所謂債務人還比債權人更理直氣壯呢!這時候有必要借助公權力的介入,藉由公權力的發揮,用強制的手段替您把錢收回來!

而為什麼聲請強制執行,必須先具備有上述這些文書中的一種,執行法院才會受理呢?原因是執行法院的功能,純粹是在辦理強制執行,債務人有沒有欠錢?欠多少錢?還錢的時候是不是已經到了?執行法院只是根據執行名義的書面記載來審核。至於給付請求權的存在和範圍,則是作成裁判書的法院民事庭或者有權製作執行名義的機關權責。若您手邊沒有執行名義,則必須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到當地的區、鄉、鎮、市的調解委員會請求調解,調解成立的筆錄也是執行名義。

至於聲請強制執行須要繳納多少規費給法院呢?依據強制執行法第28-2條第1項規定,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台幣五千元者,免徵執行費;新台幣五千元以上者,則以千分之八計算。

from 法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