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我在99年度有繳納國民年金保險費,聽說保險費可以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為扣除額,請問我繳納的國民年金保險費可以在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嗎?那繳費證明要如何申請?如果不見了可以申請補發嗎?
A:又到了5月1日至31日的報稅時節,如果您使用列舉扣除額來申報所得稅比較有利的話,那麼您所繳納的國民年金保險費是可以幫您節稅的。
國民年金保險費可列舉報稅
已繳納的國民年金保險費是以「繳納日期」所屬年度為得扣除年度。舉例來說,98年12月及99年1月的國民年金保險費,民眾於99年3月底繳納,該筆繳納保費證明會計列在99年度,您可以在民國100年申報99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的直系親屬繳納的國民年金保險費,都可以在「繳納日期」所屬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但合計其他保險費的總額(健保費除外),每人以不超過2萬4千元為上限。
繳費證明取得方式
(一)勞保局主動寄發
1. 年初時仍然是國民年金的納保對象: 勞保局在每年年初寄發國民年金保險費繳款單(或保險費轉帳代繳通知單)時,會主動合併寄發前1年度的保險費繳費證明給被保險人。(99年度繳費證明已於100年2月併第1期繳款單(或通知單)寄發)
2. 年初時雖不是國民年金保險的納保對象,但前一年度曾以「轉帳代繳」或「給付扣抵」方式繳納者:如果年初時已經不是國民年金的納保對象,民眾不會有繳款單(或通知單),所以勞保局不會以合併繳款單(或通知單)的方式寄發前1年度的繳費證明。但是只要前1年度曾經以「轉帳代繳」或「給付扣抵」兩種方式繳納國民年金保險費,勞保局也會在年初時主動寄發繳費證明給民眾。(99年度繳費證明已於100年3月主動寄發)
(二)民眾申請或補發繳費證明
1. 來電(02-2396-1266轉分機6033)或來函(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二段42號)申請寄發繳費證明;或攜帶本人(暨委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親自至勞保局或各地辦事處申請列印繳費證明。
2. 至勞保局全球資訊網站(www.bli.gov.tw),申請寄發年度繳費證明。
3. 被保險人如果有自然人憑證,可在勞保局全球資訊網使用自然人憑證登入,直接使用自己的印表機列印本人的繳費證明。
※ 提醒您,勞保局提供的99年度國民年金保險費繳費證明,已幫您彙集了99年度繳納國民年金保險費的總金額,您勿須再附上您自行保存的繳費單據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