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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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分普通事故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兩類保險費率,分述如下: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3條第2項規定,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為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7.5%至13%;修正之條文施行時,保險費率定為7.5%,施行後第3年調高0.5%,其後每年調高0.5%至10%,並自10%當年起,每2年調高0.5%至上限13%。 另依照就業保險法第41條第2項規定及行政院91年12月27日院臺勞字第0910061906號函核定,自就業保險法施行之日起,被保險人之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應按被保險人當月之月投保薪資1%調降之,亦即98年1月1日起,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按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6.5%計算,100年按7%計算, 101年按7.5%計算。

依照就業保險法第8條規定,就業保險之保險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按被保險人當月之月投保薪資1%至2%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現行費率為1%。

101年按7.5%計算+現行費率為1%:101年保險費率為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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