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雇主把員工給資遣,但又認為員工在職場上的表現真的很差,所以把它給辭退,這樣我還需要付資遣費給員工嗎?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五項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若依照此條款,雇主必須依法給付資遣費給員工。--- 大部分都屬這一種情形
(新制)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一項 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 。
舉例:若員工工作滿半年,因未滿1年,給付薪資的0.5個月,若薪資30,000元,則資遣費=30,000*0.5*0.5
(舊制)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7條在第1項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及第2項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第 17 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 二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假若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四項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則可以不用給付資遣費.但重點是員工有發生嚴重的行為,才使用這一條。(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8條第1項依第十二條 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