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舊制退休金
項 目
勞退條例新制退休金
勞動基準法
( 73 年 8 月 1 日 施行 )
法 源
勞工退休金條例
( 94 年 7 月 1 日 施行 )
適用勞基法之勞工
( 包括外國籍勞工 )
適 用 對 象
適用勞基法之本國籍勞工
確定給付制
制 度
確定提撥制
雇主依每月薪資總額 2 %至 15 %提撥勞工退休金準備金
提 ( 撥 ) 繳
雇主:勞工每月工資 ≧ 6 %
勞工:自提 ≦ 每月工資 6 %
台灣銀行 ( 信託部 )
收支保管單位
勞工保險局
雇 主
退休金所有權
勞 工
1. 強制退休-年滿 65 歲 2. 自願退休-工作年資滿
15 年,年齡滿 55 歲;或 工作年資滿 25 年;或工 作年資滿 10 年,年滿 60 歲。
請 領 條 件
年滿 60 歲 ( 不論是否仍在職工作 )
1. 工作年資前 15 年,每 1 年 給予 2 個基數,超過 15 年 工作年資,每增加 1 年給 予 1 個基數 2. 最高給與 45 個基數
退休金計算
雇主每月為勞工提繳的退休金及勞工個人自願提繳的退休金,存放於勞保局為每位勞工設立的個人專戶中的金額 ( 包括累積的本金及收益 )
退休前 6 個月平均工資
退 休 金 計 算
每月工資 ( 依提繳工資分級表而定 )
月平均工資 × 【 (1 至 15 年 )×2 基數+ (16 年 ~)×1 基數】 ≦ 45 基數
給 與 標 準
( 提繳工資 ×6 % ×12 個月 × 提繳年資 ) +投資累積收益
在職退休,從雇主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內支付
退休金之支付
年滿 60 歲逕向勞保局申請由個人專戶支付
一次退休金
給 與 方 式
年資滿 15 年領月退休金,年資未滿 15 年則領一次退休金
工作年資須在同一事業單位
年資計算方式
退休金之提繳年資毋須在同一事業單位
退休金與資遣費不能並存。
每滿 1 年給與 1 個基數
資 遣 費
退休金與資遣費能同時獲得。
每滿 1 年給與 0.5 個基數,最多給與 6 個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