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舊制勞工退休金比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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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舊制退休金

項 目

勞退條例新制退休金

勞動基準法

( 73 年 8 月 1 日 施行 )

法 源

勞工退休金條例

( 94 年 7 月 1 日 施行 )

適用勞基法之勞工

( 包括外國籍勞工 )

適 用 對 象

適用勞基法之本國籍勞工

確定給付制

制 度

確定提撥制

雇主依每月薪資總額 2 %至 15 %提撥勞工退休金準備金

提 ( 撥 ) 繳

雇主:勞工每月工資 ≧ 6 %

勞工:自提 ≦ 每月工資 6 %

台灣銀行 ( 信託部 )

收支保管單位

勞工保險局

雇 主

退休金所有權

勞 工

1. 強制退休-年滿 65 歲 2. 自願退休-工作年資滿

15 年,年齡滿 55 歲;或 工作年資滿 25 年;或工 作年資滿 10 年,年滿 60 歲。

請 領 條 件

年滿 60 歲 ( 不論是否仍在職工作 )

1. 工作年資前 15 年,每 1 年 給予 2 個基數,超過 15 年 工作年資,每增加 1 年給 予 1 個基數 2. 最高給與 45 個基數

退休金計算

雇主每月為勞工提繳的退休金及勞工個人自願提繳的退休金,存放於勞保局為每位勞工設立的個人專戶中的金額 ( 包括累積的本金及收益 )

退休前 6 個月平均工資

退 休 金 計 算

每月工資 ( 依提繳工資分級表而定 )

月平均工資 × 【 (1 至 15 年 )×2 基數+ (16 年 ~)×1 基數】 ≦ 45 基數

給 與 標 準

( 提繳工資 ×6 % ×12 個月 × 提繳年資 ) +投資累積收益

在職退休,從雇主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內支付

退休金之支付

年滿 60 歲逕向勞保局申請由個人專戶支付

一次退休金

給 與 方 式

年資滿 15 年領月退休金,年資未滿 15 年則領一次退休金

工作年資須在同一事業單位

年資計算方式

退休金之提繳年資毋須在同一事業單位

退休金與資遣費不能並存。

每滿 1 年給與 1 個基數

資 遣 費

退休金與資遣費能同時獲得。

每滿 1 年給與 0.5 個基數,最多給與 6 個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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