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係為保障勞工年老退休生活,不宜太早提領,爰規定請領年齡為60 歲。勞工年滿60 歲,不管是否仍在職,皆可請領退休金。工作年資未滿15 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工作年資逾15 年者,應請領月退休金,又年滿60 歲之勞工領取退休金後繼續工作,仍應繼續提繳退休金(簡稱續提退休金),續提退休金1 年得請領一次。另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或勞工於領取月退休金後,未屆平均餘命前死亡,可由遺屬或遺囑指定請領人請領勞工之個人專戶退休金。 (一)請領一次退休金 1.請領條件 (1)勞工年滿60 歲,工作年資未滿15 年者,請領一次退休金。 (2)工作年資以有實際提繳退休金之月數計算,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 (3)年齡以戶籍之記載為準,自出生之日起算,計算至與起算日之相當日為滿歲。 (例:39 年1 月10 日出生至99 年1 月10 日滿60 歲)。 2.請領金額計算標準 (1)退休金之計算方式,係以核定時已提繳入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合計為準,其後所提繳之金額,勞保局將無息核發請領人。 (2)累積收益金額除已分配入專戶之收益外,尚未分配收益部分,以前一期收益分配標準,計算至申請當月止。前一期收益分配標準未達保證收益時,以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所公告前一期每月最低保證收益率之全年平均為準。 (3)勞工退休金運用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2 年定期存款利率,如有不足由國庫補足之。該保證收益之計算,係自勞工開始提繳至依法領取退休金期間平均每年之年收益率,不得低於此一期間當地銀行2 年定期存款利率之平均數。 (4)當地銀行2 年定期存款利率,指依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6 家行庫每月第1 個營業日牌告2 年期小額定期存款之固定利率,計算之平均年利率。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應每月公告當月之最低保證收益率。 (5)勞工領取退休金後,因時差尚未提繳之退休金,俟雇主繳納並經分配入個人專戶後,無息核發請領人。 3.請領時應備之書件 勞工退休金申請書及收據。 4.勞工退休金之發給 (1)勞工申請勞工退休金,手續完備者,勞保局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核發並匯入請領人金融機構帳戶。 (2)勞工退休金經核發入帳後,勞保局另以書面通知請領人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