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何謂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可否提繳退休金? A:一、有僱用員工才算是雇主。 二、有實際參與公司業務或經營管理之負責人,而非僅掛名之負責人。 三、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得自願提繳退休金,僅得於6%範圍內個人自願提繳,事業單位不得另行為其提繳。 2.何謂委任經理人?可否提繳勞工退休金?如單位不為其提繳勞工退休金時,須檢附何種證明文件? A:一、所謂委任經理人係依公司法受委任經營事業者,相較於一般勞工,擁有較大的自主權,因此其身分與一般受僱勞工不同。 二、委任經理人為勞退新制之自願提繳對象,雇主自願為其提繳或勞工個人自願提繳皆可,惟雇主提繳率限定為6%;個人提繳率不得高於6%。 三、單位為其申報參加勞保時,如不願為其提繳勞工退休金時,應於表 中註明「委任經理人不提繳退休金」字樣。如有必要,勞保局將要求檢附主管機關登記資料(例如:經濟部或縣市政府商工登記之經理人,須載有該員姓名)送局憑辦。 備註:具有總經理、經理職稱等人員,如非依公司法所委任,而係受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其身分仍屬勞工,事業單位仍應為其提繳勞工退休金。 3.是否參加勞保之員工,雇主才須提繳勞工退休金? A:不是。只要是適用勞基法的本國籍勞工,即為勞退新制之強制提繳對象,無論是否在單位投保勞保,雇主都應依規定為其提繳勞工退休金。 4.勞工退休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後又受僱工作,雇主是否須為其提繳勞工退休金? A:勞保老年給付是勞工參加勞保,當年齡、保險年資達到符合請領老年給付的條件,於離職退保後向勞保局請領的給付,與勞工退休金是不同的制度。只要是適用勞基法之本國籍勞工,雖已退休領過勞保老年給付,但若再受僱工作,雇主仍應依規定為其提繳勞工退休金。 備註:勞工參加勞保,雖年齡及加保年資已符合老年給付條件,如仍在職,不得請領勞保老年給付。 10.勞工於勞退新制施行時選擇適用舊制,嗣後轉調至關係企業,勞工轉調後是否仍可繼續適用舊制? A:新制施行後,勞工如於關係企業間轉職,係屬原事業單位離職後再受僱於關係企業之情形,不論年資是否併計,勞工於轉換工作後必須開始適用勞退新制。 11.原選擇適用舊制之勞工,申請留職停薪,嗣後復職時是否仍可維持適用舊制? A:原選擇適用勞基法舊制之勞工,留職停薪復職時,仍得適用舊制。又事業單位如於其復職時辦理勞保加保,應同時備函說明其係留職停薪復職,退休金制度原選擇舊制(或暫不選擇),並檢附相關資料,勞保局始同意其維持適用舊制,免予提繳新制勞工退休金。 12.事業單位改組、轉讓或依企業併購法、金融機構合併法進行併購時,其留用勞工是否仍可維持適用舊制? A:事業單位改組、轉讓或依企業併購法、金融機構合併法進行併購時,留用勞工如原選擇適用舊制者,仍得適用舊制。又事業單位如辦理勞工勞保轉保(或加、退保)手續時,應同時備函說明其係留用勞工且退休金制度原選擇舊制(或暫不選擇),並檢附相關資料,勞保局始同意其維持適用舊制,免予提繳新制勞工退休金。 13.公司是否可以為僱用的外國籍勞工提繳勞退新制退休金? A:不可以,因為勞退新制的適用對象僅限於本國籍勞工,所以公司不可以為外國籍勞工提繳新制退休金。 14.公司是否應該為按件計酬的工作者提繳勞工退休金? A:如果該工作者要受到公司的監督管理,則不管有無底薪,皆是公司所僱用的勞工,公司應該為其提繳勞工退休金。另如果該工作者可以不受公司的監督管理,在自己家裏加工或代工並按件計酬,確認屬於承攬關係者,則不是公司所僱用的勞工,公司毋須為其提繳勞工退休金。 15.定期契約工或部分工時、計件人員,是否適用新制? A:適用新制之「勞工」,依勞基法第2 條規定,係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故定期契約工及部分工時、計件人員,如受僱於適用勞基法之事業單位,則其雇主應為其提繳退休金。 16.僅領取車馬費之顧問是否須提繳新制勞工退休金? A:顧問與事業單位間如具僱傭關係,且為適用勞基法之本國籍勞工時,無論其所得是否為車馬費,只要是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皆屬於工資,事業單位應依規定為其提繳新制勞工退休金。反之,如兩者間屬於委任或承攬關係,則不適用勞退新制,事業單位不得為其提繳新制勞工退休金,亦不得為其申報參加勞工保險。
17.公司如將部分業務外包,是否應該為該外包人員提繳勞工退休金? A:如果是外包給個人,其工作須受到公司的監督管理,支付項目為薪資所得,則該外包人員其實是公司所僱用的勞工,公司應該為其提繳勞工退休金。另如果是外包給其他公司,則該外包人員屬於承包公司所僱用的勞工,應由承包公司為其提繳勞工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