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提繳對象 勞退新制的強制提繳對象為適用勞基法之本國籍勞工。但依私立學校法規定提撥退休準備金者,不適用之。強制提繳對象包含: (一)94 年7 月1 日起新到職或離職後再受僱者。 (二)94 年6 月30 日前到職選擇適用勞退新制者;或於99 年6 月30 日前改 選適用勞退新制者。
自願提繳對象 勞退新制的自願提繳對象為不適用勞基法之本國籍工作者或委任經理人及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一)不適用勞基法之本國籍工作者或委任經理人 雇主得自願為不適用勞基法本國籍工作者或委任經理人提繳退休金,提繳率為6%;其個人亦得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 前述工作者或委任經理人,可僅雇主提繳或個人自願提繳,亦可同時有雇主及個人提繳。 (二)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僅得於每月工資6%範圍內,個人自願提繳退休金,事業單位不得為其提繳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