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規定勞工退休條件如下: 一、勞工自請退休:1.同一事業單位工作15 年以上年滿55 歲者。 2.同一事業單位工作25 年以上者。 3.同一事業單位工作10 年以上年滿60 歲者。 二、雇主強制退休:1.年滿65 歲者;2.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勞工如選擇勞退新制,其選擇新制前之舊制年資如何處理? A:一、勞工選擇適用新制,其適用新制前之舊制年資應予保留,於勞動契約符合相關法令所定之退休或資遣規定時,雇主應以契約終止時之平均工資,計給該保留年資之資遣費或退休金。 舊制保留年資的退休金如何計算? A:是以符合勞基法規定退休要件時的平均工資(退休前6 個月平均工資)計算,而非以選擇新制時的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的計算方式,是按前15 年工作年資,每滿1 年發給2 個基數;超過15 年以上則每滿1 年發給1 個基數,最高上限為45 個基數。 勞退新制的退休金與舊制保留年資的退休金可否同時請領? A:選擇勞退新制勞工,其選擇新制前之舊制年資應予保留,於其符合勞基法退休條件時,雇主應以其退休前6 個月之平均工資,計給勞工舊制保留年資之退休金。至新制之退休金,勞工須年滿60 歲時,才可向勞保局請領。故選擇新制勞工,如繼續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至60 歲,且符合勞基法退休條件時,即可同時請領新制退休金及舊制保留年資之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