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特色(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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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退休金專戶 1.雇主提繳:雇主應為適用勞基法之本國籍勞工,按月提繳不低於其每月工資6%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  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另外,雇主亦得為不適用勞基法之本國籍工作者或委任經理人提繳退休金,惟提繳率限定為6%。退休金及工作年資累積帶著走,不因勞工轉換工作或事業單位關廠、歇業而受影響,專戶所有權屬於勞工。 2.個人自願提繳:勞工得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個人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及經雇主同意為其辦理提繳退休金手續之不適用勞基法本國籍工作者或委任經理人,個人亦得自願提繳。個人 自願提繳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 3.退休金之請領:勞工年滿60 歲即得請領退休金,提繳工作年資滿15年以上者,應請領月退休金,提繳工作年資未滿15 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一)勞工退休金累積帶著走 選擇及適用勞退新制之勞工工作期間,雇主所為其提繳之退休金,可以累積帶著走,不因其轉換工作或事業單位關廠、歇業而受影響。 (二)擴大適用對象 凡適用勞基法本國籍勞工,皆為勞退新制之強制提繳對象,另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及經雇主同意為其辦理提繳退休金手續之不適用勞基法本國籍工作者或委任經理人,雇主得自願為其提繳,其亦得個人自願提繳。 (三)個人自願提繳享有稅賦優惠 適用或不適用勞基法本國籍工作者、委任經理人、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得在其每月工資6%範圍內,個人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個人自願提繳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以降低課稅金額及稅率級距。 (四)仍得請領資遣費 勞退舊制中勞工無法兼領退休金及資遣費,但勞退新制中,勞工除每月有雇主按月為其提繳之退休金外,如於勞退新制實施後,遭雇主依法定事宜資遣時,其適用勞退條例後之工作年資,雇主仍應發給資遣費,資遣費計算每滿1 年發給0.5 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 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 個月平均資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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