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101年11月16 日
納稅義務人將 100年間所繼承免徵遺產稅之農業用地,於101年5月與 他人之農地等值交換 ,並就交換後之土地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而 該交換土地未登記於自己名下 , 卻直接登記給小孩 , 除被國稅局追繳遺產稅,更因直接將土地登記給小孩,遭核課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繼承之農地於繼承發生日起 5 年內與他人農地等值交換,雖交換前後之土地面積與公告現值均相等,惟因交換結果, 造成繼承人未就該繼承之農業用地繼續經營農業生產滿 5 年之事實,已與免稅之要件不合, 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 追繳應納稅賦。 又交換後土地未登記於自己名下, 而直接登記給小孩,更涉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 條第 1 項,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應課徵贈與稅。 而所稱財產,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 條第 1 項所明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贈與農地予民法第 1138 條所定繼承人者,贈與總額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即免課贈與稅,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5 款所規定;惟本案納稅義務人未先登記於自己名下, 而將該土地交換之登記請求權贈與給小孩,該登記請求權係屬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不符前款規定,應課徵贈與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所繼承之遺產如有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免徵遺產稅之農業用地, 必須由繼承人繼續經營農業生產滿五年,始得移轉給非繼承人之人 ,更勿因不諳稅法,逕先安排移轉財產予下一代,否則一旦被查獲後,除將追繳免徵之遺產稅,尚須補徵贈與稅並被科處罰鍰,不可不慎!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胡股長 06-2223111#8041
彙總編號: 10111-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