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101/08/17
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是節稅的好方法,只是感覺規定挺複雜,這是一般民眾的印象。其實並沒有,臺中市地方稅務局民權分局提供下列口訣,簡要的說明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相關的規定: 一、 人 :土地出售和重購的 所有權人要同一個人 。 二、 事 : 重購地的價額 要高於 出售地價額扣除已繳納
土地增值稅 的 餘額 。 三、 時 :要在 2年內出售及重購自用住宅用地。 四、 地 :出售和重購的土地都要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
規定。 五、 退 :以出售土地時 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為重購退
稅最高退稅額。 六、 限 :自完成登記之日起,重購之土地在 5年內再
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者,會追繳原退還稅
款。
七、 數 :只要符合重購退稅條件,申請的次數沒有限
制。 該分局表示:「人、事、時、地、退、限、數」七字訣,希望能讓民眾以最快的方式瞭解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規定,日後就能靈活運用它來節稅,如果想要知道更多相關訊息,歡迎民眾撥打該局電話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