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07/3/8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 共有土地辦理分割後,各人取得之土地價值,按分割時之公告現值計算,與依原持有比例所算得之價值不等,而彼此間又無補償之約定者, 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條第2款規定,以 贈與論,應依法課徵贈與稅 。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據 財政部 67年7月24日台財稅第34896號函釋 規定, 取得土地價值增多者,為受贈人,應由稅捐稽徵機關就其增多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 取得土地價值減少者,為贈與人,應依法申報贈與稅, 惟依同法施行細則第 19條規定,前述取得土地價值增多者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 得自贈與總額中予以減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