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101/06/01
最近接獲民眾來電詢問,農業用地出售給公司組織要課徵土地增值稅嗎?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 移轉給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依上述法條規定,只限將農地移轉予自然人,並檢附土地所在地之公所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才可選擇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如果農地買受人非自然人,就必須繳納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 持有期間 2年內 出售 農業用地予公司 , 不但須課徵土地增值稅,而且還必須申報及繳納奢侈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