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一、馬總統倡議居住正義的實價登錄制度,何謂
實價登錄地政三法 ? 答:實價登錄地政三法,係指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地政士法及平均地權條例,於 100年12月13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之修正條文中,皆有要求實價申報登錄,故合稱實價登錄地政三法。
問題二、為何要推動實價登錄地政三法 ? 答:為促進不動產交易資訊透明化, 降低目前不動產
資訊不對稱情形,避免不當哄抬房價, 在保障民眾隱私權前提下,內政部積極推動實價申報登錄之立法。 因此,修正平均地權條例,立法要求交易當事人申報登錄成交價。另民間習慣不動產買賣多委由不動產經紀業及地政士辦理相關事宜,故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及地政士法同步修正,以全面申報登錄成交案件資訊。 換言之,實價登錄地政三法,係政府為推動居住正義、促進不動產交易價格透明化,健全不動產交易市場。
問題三、實價登錄地政三法之重點有那些 ? 答:實價登錄地政三法之修正重點包括: 1.申報登錄時機:權利人或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者
應於 買賣案件 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 30日內 ,向主管
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2.相關處罰規定:違反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
實際資訊義務, 將處以 3-15萬元罰鍰。 3.施行日期:考量修法後施行日期之銜接,爰增訂修
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規定。
問題四、是否所有的不動產交易移轉案件皆需申報 ? 答:實價登錄地政三法係規定於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
移轉登記 30日內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
實際資訊,因買賣係有價金支付之對價關係才需
申報「實價」, 若非屬買賣案件,如贈與雖有移轉,
但並不需要申報。
問題五、就同一買賣案件,權利人、地政士及不動產
經紀業是否皆有申報責任 ? 答:地政三法均有實價申報登錄之規定,為避免重覆
申報登錄,買賣案件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者,應 由
地政士申報登錄。 買賣案件委由不動產經紀業居間或代理成交,除依前述規定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者外,應 由不動產經紀業申報登錄。 有以上兩種情形時,權利人則可免申報義務,以減輕一般民眾負擔。
問題六、如買賣案件未有房仲業經手,亦無委託地政
士代辦過戶,是否需買賣雙方共同申報 ? 答:買賣案件若未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亦未委由不
動產經紀業居間或代理成交, 則由權利人(買方)
負責申報即可, 賣方無申報之義務。
問題七、實際資訊申報不實或逾期申報有無處罰?規
定為何? 答:申報登錄不實、逾期未申報登錄,經通知權利人(買
賣案件之買方 )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按次處以3-15萬元之罰鍰,至改正為止。 如屬委由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案件,申報登錄不實、逾期未申報登錄,不經限期改正,直接處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者3-15萬元之罰鍰,至改正為止。
問題八、如何確認申報資訊之真實性 ? 答:未來如發現登錄成交價有顯著異於市場正常交易
價格者,將請申報人說明,並請申報人提出必要
文件佐證,並規劃得將成交案件資訊交由開業之
不動產估價師協助認定。
問題九、如房地產合併交易,土地及建物成交價仍需
分別申報嗎? 答: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
訊時,如該房地產買賣有就土地及建物分別議定成交價,則須分開申報;如係房地合併交易(即未就土地及建物分別議定成交價),則合併申報一個成交價即可。
問題十、就實價申報登錄之內容項目觀之,所需申報
者是否不只房地成交價 ? 答:因各界最關切的就屬不動產交易價格,故外界慣
稱實價登錄,但依據規定應於買賣案件辦竣所有
權移轉登記 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
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因此申報內容包括交
易標的、價格資訊及標的資訊三大部分,民眾需
注意價格以外之必要資訊亦需申報,以免不諳法
令而受罰。
問題十一、未來向地政單位申報實價資訊,可否於買賣案件送件時一併申報 ? 答:地政三法係規定買賣案件於「辦竣」所有權移轉
登記 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實際資訊。因此地
政機關將於「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始受理申
報, 實務上因大部分買賣案件習慣上皆有委託地
政士代辦,地政士可於領取所有權狀時再申報。
有委任地登記機關受理之地方政府,地政事務所
可能會規劃設立電腦由申報人於現場自行登錄,
申報人亦可在外採線上申報方式登錄。
問題十二、實價申報登錄後對外提供查詢之內容項目
為何 ?會不會洩漏個人隱私? 答:地政機關受理申報登錄之資訊,基於公示原則,
經篩選整理後,於符合法律規範及保障當事人隱
私之前提下,將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
詢。由於係採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故不會洩
漏個人隱私。
問題十三、是否所有受理申報登錄之價格資訊,皆會
對外公開? 答:地政機關受理申報登錄之資訊,會經篩選整理後,
再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畢竟實價登
錄係為對一般社會大眾提供充分且適合之資訊,如
有超高成交價,甚至可能為有心人士刻意炒作行
情,因對於外界反而可能會有誤導效果,將不提供
該極端個案公開查詢。
問題十四、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可否舉
例說明? 答:買賣之案件有建物門牌者,區段化一定區間以「建
物門牌號碼區間值」填寫為原則,舉例而言,如
成交案件係位於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 1段25號,
則以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 1段1~50號公開查詢。
該區段化方式亦會視各個地區不同發展程度,因
地制宜彈性呈現。
若都市化程度較低地區,不適合採建物門牌號碼
區間值填寫或無門牌者,則以顯著地標、地物之
區段化方式呈現,舉例而言,如屏東縣滿州鄉中
山路滿州國小附近。
問題十五、聽說租賃案件也要申報,是否所有的房屋
或土地出租都要申報? 答:經營仲介業務者,對於租賃委託案件,應於簽訂
租賃契約書後 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
案件實際資訊。 因此租賃案件僅限於不動產仲介
業受託案件才要申報,且是由仲介業負責, 並不
一定所有的房屋或土地出租都要申報。
問題十六、如屬預售屋買賣案件,是否亦需申報?申
報時機為何? 答:經營代銷業務者,對於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
之案件, 應於委託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 30日內,
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因此預
售屋買賣亦需申報,但只要由不動產代銷業者,
於委託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 30日內,一次申報即
可。
問題十七、實價登錄後是否會實價課稅 ? 答:內政部推動實價登錄地政三法,係為資訊公開透
明。未來是否走向實價課稅,則屬財政部規劃權責。因此,實價登錄地政三法均有規定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為課稅依據,所以短期內不會實價課稅。
問題十八、地政三法實價登錄政策何時施行? 答:地政三法有關實價申報登錄條文均明定施行日期
由行政院定之,故相關配套措施包含子法訂定、
申報表格製作、登錄系統建置等需先完成,建立
後並廣為宣導周知,再由行政院決定施行日期即
可執行。內政部將儘速妥擬完善之相關配套,以
達落實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公開化之目的。
問題十九、問題:租賃及預售屋都不須經過地政事務
所登記 ,受託業者如果不登錄有沒有稽查
的方法 ? 答: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7條及其施行細則
第 25條規定,主管機關檢查經紀業之業務,經紀
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得查詢或取閱經紀業
執行業務有關紀錄及文件。因此,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可依上開規定,對經紀業進行業務檢查,
並查詢或取閱經紀業持有之不動產租賃或預售屋
買賣契約書(因該契約書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
章),以查核經紀業申報登錄之成交資訊是否屬
實,或是否隱匿成交案件未履行申報登錄義務。
問題二十、完成實價登錄的不動產交易資料多久開放
查詢 ?要去哪裡查?需要收費嗎? 答:主管機關受理權利人或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申
報登錄不動產成交資訊後,民眾即可查詢上一季
的資訊。至於當季的資訊,因需就申報資料內容
進行篩選,確認申報資料之真實性及合理性,剔
除過高或過低之交易行情,故仍需約一段時間方
可查詢。民眾如以網路查詢者,不收查詢費用。
問題二十一、我是賣方 ,可以主動登錄嗎?如果查詢到
的價格覺得有疑問應如何反應 ? 答:目前實價登錄係規範權利人或地政士或不動產經
紀業者需辦理申報登錄不動產成交資訊事宜, 賣
方無須進行申報登錄資訊,以避免申報資訊不
一。 如民眾就所查詢的價格認有疑義,可檢具具
體證明資料向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反應。
資料來源 :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重大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