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繼承郵局存款應辦手續
一、儲戶亡故時,所遺儲金,除依遺囑或其生前聲明之辦法辦理外,應由下列繼承人依法定順序提出申請:
(一)配偶與子女(含養子女,如無子女為孫子女)。
(二)配偶與儲戶之父母。
(三)配偶與儲戶之兄弟姊妹。
(四)配偶與儲戶之祖父母。
以上如無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且無代位繼承者,應由第二順位之繼承人申請,餘類推。
二、申請繼承,應由同一順序之全體繼承人填具本申請書 1份,繼承金額在新台幣20萬元以下者免保,逾20萬元者應覓具保證人(人保、舖保均可),並檢附下列各項證件,連同儲金簿(或存單)及身分證向立帳局申請:
(一) 儲戶死亡證明書 1份 (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已註明死亡日期者或繼承人僅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免附)。
(二) 足可證明為全體合法繼承人之戶籍證明文件正本 1份 ,如:
1、被繼承人原始全戶戶籍謄本。
2、全體繼承人之戶口名簿(戶口名簿正本經核對無誤後退還,並留存影本)或戶籍謄本。
(三)稅捐稽徵機關(國稅局)核發之 完(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 1份 (存額在新台幣 20萬元以下者免附)。
(四)繼承人部分為大陸地區人民者,需憑法院准許繼承之證明文件及稅捐稽徵機關(國稅局)認定之遺產總額(每位繼承人繼承總額不得超過200萬元)證明書及被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資料。
繼承人全部為大陸地區人民者,除被繼承人具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身分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外,由繼承人、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法院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遺產管理人。
(五)定期儲金辦理變更戶名續存時,請檢附更換印鑑申請書。
三、前項繼承金額雖逾 20萬, 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具保證:
(一)由全體繼承人臨櫃辦理者(相關資料與全體繼承人國民身分證核對無訛後,由經辦員加註「全體繼承人臨櫃辦理」或「僅一人繼承並親自辦理」字樣並加蓋主管、經辦員章)。
(二)繼承代表人(或臨櫃繼承人)提示業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認證之其他未臨櫃繼承人委託書代表辦理者。
(三)繼承代表人(或臨櫃繼承人)持其他未臨櫃繼承人之印鑑證明及委託書(印章應與印鑑證明書相符)代表辦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