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 不動產因贈與發生之土地增值稅、契稅如由贈與人代繳者,應併入贈與總額申報,並同額列報贈與稅扣除額。 該局表示,不動產因贈與移轉而發生之土地增值稅、契稅,依法應由受贈人繳納,而實際上確係由受贈人自行繳納者,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19條規定,應自贈與總額內扣除後計課贈與稅。 若前述土地增值稅、契稅,依法雖應由受贈人繳納,但實際上係由贈與人出資代為繳納者,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之規定, 贈與人代為繳納之各項稅費應以贈與論,併入贈與總額中計算 ; 至於繳納之前述土地增值稅、契稅,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19條規定自其贈與總額中扣除。 該局呼籲民眾,贈與人繳納贈與房地之土地增值稅及契稅,除可列報贈與稅扣除額外,尚應併入贈與總額申報,若納稅義務人未將該筆稅款併入贈與總額申報,而同額列報贈與稅扣除額者,將涉及漏報贈與稅情事,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