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親等之親屬包括血親及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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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09/12/30

(桃園訊) 桃園趙先生來電詢問: 與兄長配偶之房屋買賣, 是否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條第6款規定之「二親等」範圍?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條第6款所指之二親等以內親屬係包括血親及姻親在內。趙先生與兄嫂之關係依民法第969條及第970條規定為 二親等旁系姻親, 故其房屋買賣應依本法第 5條第6款規定申報贈與稅 ,並取得非屬贈與同意移轉證明書。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對稅法有不明瞭之處,可撥打 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或利用該局網站-納稅人反映意見信箱(http://www.ntx.gov.tw)諮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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