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未作農業使用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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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可以持土地所在地的鄉鎮市公所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向稽徵機關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指出,民眾移轉農地經稽徵機關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以後,土地承受人在其持有土地所有權的期間內, 曾經有關機關查獲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時 , 於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農地切勿任意違規使用而喪失再移轉時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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