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詢問,如果地上房屋無建物所有權狀,於土地出售時,是否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指出,雖地上建物未辦理保存登記, 但在申報移轉時,檢附房屋坐落之證明文件, 如建築執照、使用執照、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核發之「建物勘測成果圖」 或 「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 等,以供稽徵機關審認該建物坐落之土地,該地如符合土地稅法第 9條、第34條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之條件者, 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10%)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稅務局或所屬各稅捐分局洽詢,也可以多利用免費電話 0800-47-6969詢問相關事項,稅務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