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內買賣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不用繳奢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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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 2年內出售與自然人時,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或認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免課徵奢侈稅。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將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出售與自然人時,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4款(俗稱奢侈稅) 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者, 於國稅局查核時,只要出示土地所在地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 如未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則要提供「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 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並經國稅局函詢土地所在地地方稅捐稽徵機關 認定符合不課土地增值稅要件者,可排除課稅。 如仍有疑問,請多加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306969,或02-24331888轉分機717至718,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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