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101/03/19
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原房屋所有權人陳先生日前將其名下一棟房屋贈與配偶,然申報契稅後雙方發生爭議,陳先生於是單獨申請撤銷契稅並主張不得讓陳太太領取契稅稅單。 該處說明:依契稅條例第七條規定:「贈與契稅,應由受贈人估價立契,申報納稅。」又依據財政部84年6月20日台財稅第841630653號函釋:「…申報契稅後買賣雙方就契約之解除如有爭議,… 在未經雙方同意或司法機關裁判解除契約前,不宜由賣方單獨申請撤銷契稅申報。 」 因此,陳先生與陳太太雙方就贈與事項有爭議,除雙方合意撤銷契稅,並不能單方申請撤銷契稅申報,又在未依規定申請撤銷契稅申報前,因受贈人為契稅納稅義務人,稅捐稽徵機關自不能拒發契稅稅單。 該處進一步說明:如雙方日後協議撤銷契稅申報案件, 應於申請書內蓋妥雙方印章,並檢附原契約書提出申請 ,經核對協議撤銷移轉協議書所載雙方當事人印章與契約書相符,才能撤銷契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