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建分屋地主,請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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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101/02/17

高雄市西區稅捐處表示:土地與他人合建房屋, 以地主名義為原始起造人領取房屋使用執照 ,屬 不動產交換取得房屋所有權 ,地主應於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 60日內,向建物所在地稅捐機關申報繳納契稅,逾期未申報者,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 應納稅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罰鍰。例如:甲在楠梓區有土地供 A建設公司建屋,約定甲分得3間房屋、A建設公司分得7間房屋,甲於101年2月6日取得使用執照,則甲應於101年4月5日前向本處申報契稅。 稅處籲請合建分屋地主要注意申報期限,以免逾期受罰,如您有契稅申報繳納之疑義,歡迎使用「稅易通客服中心」服務專線(07)2293363,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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