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供公共通行的道路用地出售都可以免徵土地增值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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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099/12/27

(彰化訊)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 無償供公共通行的道路用地出售 ,必須為 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且將由政府以 徵收 或 區段徵收 方式取得,或 未明文規定取得方式 的道路用地,才有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的適用 ;而 都市計畫外(即非都市土地)的道路用地 ,即使無償提供公共使用,在申報移轉時, 仍然和一般土地一樣是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該局另外表示, 非都市土地 供「 農路使用 」且非屬 公路法 所定義的 國道、省道、縣道、鄉道 及 專用道路 者,申報移轉時,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仍可申請依土地稅法第 39條之2第1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表示,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也可以多利用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相關事項,該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承辦員:李繼娉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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