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代位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其所取得生存配偶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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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100/03/21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繼承人依民法第 1030條之1規定, 代位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並依法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其與生存配偶協議取得之土地, 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得依土地稅法第 28條之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土地之原地價,仍以被繼承人生存配偶取得該土地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為原地價。若您對土地增值稅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將有專人解答,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 www.ptt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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