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他人財產,應自贈與行為發生之次日起 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惟以土地或房屋贈與他人,因須於贈與契約訂定之日起30內,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或契稅,故申報贈與稅期間可扣除 依法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或契稅之日起 至稽徵關核發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繳納通知書 所載限繳日期之末日止 的期間。如果係以房屋及土地併同贈與時,其申報期限的計算,係以 30日加上核課土地增值稅或契稅期間較長者,而非上述三項期間之合計,請贈與人留意。 該局同時提醒,雖然贈與房地產之贈與稅申報期限,可扣除土地贈值稅或契稅核稅期間,惟若贈與人不於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繳納期限過後,即刻申報贈與稅,極有可能因疏忽而逾贈與申報期限,一經稽徵機關查獲,將按核定 應納稅額 加處 二倍以下 的罰鍰;或贈與人在未經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補報,則應自申報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補報之日止,就補報之應納稅額加計利息。所以納稅義務人應注意申報期限,以免逾期受罰或加計利息。 新聞稿聯絡人:稽核科林科長06-222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