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的權利價值應否課徵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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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該局受理被繼承人林君遺產稅申報案時,納稅義務人詢問:被繼承人生前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之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 如被繼承人僅係 要保人 及 受益人 ,而非被保險人時, 該保險之保單價值是否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列入遺產總額申報?該局答覆如下: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及境外之全部 動產 、 不動產 及其他 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遺產稅。依保險法第 3條規定,所稱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要保人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契約,如被保險人非為要保人之情形,當該 保險契約尚未期滿,要保人死亡 時, 累積之利得應歸要保人所有 ,即屬 要保人死亡時所遺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應列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本案經查核保險契約發現,被繼承人林君係要保人,被保險人為林君之子女,與保險法第112條所稱「保險金額約定於『 被保險人死亡 』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 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或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條第9款所稱「約定於 被繼承人死亡 時,給付 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 」之情形均屬有別,本案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仍生存,並無死亡給付情事,綜上, 該保險之保單價值 屬 被繼承人林君死亡時遺留之財產 , 應併計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職稱:股長 姓名:施佩君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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