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100/08/10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所有權移轉時,買受人應在訂定買賣契約之日起 30日內向建物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契稅。至於契價之核定,依99年5月5日修訂之契稅條例第13條規定:「第3條所稱契價,以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為準。但依第11條取得不動產之移轉價格低於評定標準價格者,從其移轉價格。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織,由財政部定之」。簡言之, 契稅之核課,一律以房屋評定標準價格核算契稅。 但當依法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所取得之不動產 移轉價格低於房屋標準價格時,得以低之移轉價格核課。 該局進一步說明, 因契稅之核定契價 (即 房屋評定標準價格 )係以 房屋課稅現值 加上 房屋免稅現值 ,再扣除 騎樓免稅現值 以後之數額;而房屋稅繳款書所記載的僅為課稅現值,未包括免稅現值,所以,申報契稅時請參考「房屋稅籍證明」或「房屋稅課稅明細表」。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疑問,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閱,或電話詢問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