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101/01/02 高雄市東區稅捐處表示,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稅捐處提醒土地所有權人或報稅代理人,在申報土地增值稅時, 所持憑區公所核發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該筆地段地號土地, 必須備註有係屬『 應徵收而尚未被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字樣,稅捐處才能據以核發公設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證明書。 Tags: Share this: a026168 About author View all po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