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6年 6 月28日
發文字號:農企字第 0960134957 號
主旨:有關 貴府函詢民眾申請農業設施,得否向自來水公司申請裝設自來水之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 96年 6 月25日基府海農貳字第○○○○○○號函。
二、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8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應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並依法申請建築執照。但農業設施面積在45平方公尺以下,且屬一層樓之建築者,免申請建築執照。本條例中華民國92年 1 月13日修正施行前,已興建有固定 基礎之農業設施,面積在 250 平方公尺以下而無安全顧慮者,得免申請建築執照。」復查本會業於92年12月15日農授中字第0921070708號(如附)令第 2 項略以:「 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 8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免申請建築執照之農業設施 , 得檢具政府核發之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同意文件影本,申請接水、接電。 」且副知臺灣省自來水公司之主管機關經濟部國營會有案。爰以,免申請建築執照之農業設施應得依上開號令之規定,申請裝設自來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