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2010-11-17 土地稅法第 39條之2第1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因法院拍賣土地屬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案件,為維護當事人權益,稅務局收到法院通知核算土地增值稅時,均主動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拍定人, 如該拍賣土地於拍定時確屬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務必於收到通知函之次日起 30日內提出申請, 逾期將不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特別提 醒民眾,符合前項規定案件,記得在期限內提出,以免喪失權益。 Tags: Share this: a026168 About author View all po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