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遺產稅時,如何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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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遺產稅時,如何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表示, 98年1月23日 新增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條之1,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 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 納稅義務人未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 1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者,稽徵機關應於前述期限屆滿之翌日起5年內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賦。 該分局說明,什麼情形該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需被繼承人「婚後財產」大於生存配偶「婚後財產」才較有利,提醒您生存的配偶可以自行向國稅局提出申請,不須再檢附全體繼承人的同意書,若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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