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存款贈與他人,應申報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區內 甲君於 94年間自其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提領現金1,100餘萬元存入其子存款帳戶,已超過贈與稅免稅額,逾期未辦理贈與稅申報。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額190萬元外,並按應納稅額處1倍之罰鍰190萬元。 甲君不服,申請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經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亦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而告確定。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心中真意,外人無從知曉,而稽徵機關租稅核課,屬公法行為,自得從查得之外在表徵及相關證據據以判斷是否應核課稅捐,此在贈與稅尤其顯然。又無償之法律行為乃消極事實,在舉證分配上,財產所有人將其財產移轉予他人,並經他人受領者,即可作為有將財產無償移轉予他人之認定;而有償之法律行為係積極事實,如有主張其財產之移轉並非無償者,自應負舉證責任。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 如有將自己帳戶之存款轉至他人帳戶之情形,且無法舉證證明該移轉並非無償(如買賣、借貸或共同投資之出資等法律關係)之事實者,應即辦理或補辦贈與稅申報,以免遭查獲後,除補徵稅額外,又被處 1倍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蕭稽核 06-2298068
民國 100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