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屬都市計畫法內編定之道路用地,出售時仍須繳納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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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屬都市計畫法內編定之道路用地,出售時仍須繳納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高雄縣政府稅捐稽徵處 2009/8/6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常常有民眾表示疑問,為何其住宅外供大眾通行的巷道土地,明明已免徵地價稅多年,但在出售或贈與等所有權移轉時,為何仍須繳納土地增值稅?該局表示,依照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9 條規定, 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且非屬建造房屋應保留的空地者,如經查明屬實,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可以全免 。 而依土地稅法第 39 條第 2 項規定,只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才免徵土地增值稅 。前述二者規定並不相同。

該局進一步表示, 既成道路如果非屬都市計畫法內所規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出售時仍無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優惠。 民眾常認為道路用地就是公共設施保留地, 實際上「公共設施保留地」有幾項必備要件:

一、須為依都市計畫法所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二、將由政府以「徵收」或「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或未明文規定取得方式者 。

三、無都市計畫法第 30 條規定核准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

符合以上三要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之移轉,才有免徵 土地增值稅之適用,並非免徵地價稅之巷道土地都可 以免徵土地增值稅,請民眾不要誤解。

※都市計畫法 第 30 條

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 公用事業及其他公共設施,當地直轄市、縣 (市)(局) 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認為有必要時,得獎勵私人或團體投資辦理,並准收取一定費用; 其獎勵辦法由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定之;收費基準由直轄市、縣 (市) (局) 政府定之。公共設施用地得作多目標使用,其用地類別、使用項目、准許條件、作業方法及辦理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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