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作產銷設施許可使用細目、興建面積與高度及條件:
一、 水稻育苗作業室: 含管理室、作業場所及器材
儲 放設施,最大興建面積為一千平方公尺。
二、 育苗作業室: 依生產需要核定。
三、 菇類栽培場、菇包製包場或廢菇包處理場: 依
生 產需要核定。
四、 溫室或網室: 依生產需要核定。
五、 抽水機房: 應先取得水權登記,其最大興建面
積 為二十平方公尺。
六、 乾燥機房: 依機具邊緣垂直投影面積二.五倍
計 算,最大興建面積為三百三十平方公尺。
七、 碾米機房: 依機具邊緣垂直投影面積二.五倍
計 算,最大興建面積為一百五十平方公尺。
八、 農機具室: 限供停放農機具使用,建造以一層
為 限。其容許興建面積依自有農機具邊緣垂直投
影 面積二.五倍計算。但機型特殊經檢附證明文
件 者不在此限。
九、 農業資材室: 以自有農業用地面積計算,每
○. 一公頃得興建三十三平方公尺,最大興建面
積為 三百三十平方公尺。
十、 集貨及包裝處理場:
(一)限供自產農產品集貨及包裝使用,以每一公
噸 興建面積五十三平方公尺計算。但供花卉使用
之 集貨及包裝處理場,其興建面積得增加一倍。
(二)每處最小興建面積一百六十五平方公尺;最
大 興建面積為一千零六十平方公尺。
十一、 冷藏或冷凍庫: 以自產農產品每公噸五平方
公 尺計算,最大興建面積為一千平方公尺。
十二、 曬場: 以自有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五計算,
最 大興建面積為三百三十平方公尺。
十三、 自用堆肥舍: 限生產自用堆肥使用,最大興
建 面積為三百三十平方公尺。
十四、 自產農產品加工室: 依生產需要核定,最大
興 建面積為六百六十平方公尺。
十五、 消毒室: 依生產需要核定。
十六、 薰蒸室: 依生產需要核定。
十七、 蓄水池: 向下開挖者每處最高容量為一百
噸, 且須以建築材料建造。但屬地面建造者,
依生產 需要核定,其容量及材質不限。
十八、 管理室: 設施面積未達 ○‧三公頃者,得興
建 二十平方公尺;設施面積 ○.三公頃以上
者,得 興建四十平方公尺。建造以一層為限,
材質不限。
十九、 農田灌排水設施: 依生產需要核定。
二十、 其他農作產銷設施: 依生產需要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