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作產銷設施許可使用細目、興建面積與高度及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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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作產銷設施許可使用細目、興建面積與高度及條件:

一、 水稻育苗作業室: 含管理室、作業場所及器材

儲 放設施,最大興建面積為一千平方公尺。

二、 育苗作業室: 依生產需要核定。

三、 菇類栽培場、菇包製包場或廢菇包處理場: 依

生 產需要核定。

四、 溫室或網室: 依生產需要核定。

五、 抽水機房: 應先取得水權登記,其最大興建面

積 為二十平方公尺。

六、 乾燥機房: 依機具邊緣垂直投影面積二.五倍

計 算,最大興建面積為三百三十平方公尺。

七、 碾米機房: 依機具邊緣垂直投影面積二.五倍

計 算,最大興建面積為一百五十平方公尺。

八、 農機具室: 限供停放農機具使用,建造以一層

為 限。其容許興建面積依自有農機具邊緣垂直投

影 面積二.五倍計算。但機型特殊經檢附證明文

件 者不在此限。

九、 農業資材室: 以自有農業用地面積計算,每

○. 一公頃得興建三十三平方公尺,最大興建面

積為 三百三十平方公尺。

十、 集貨及包裝處理場:

(一)限供自產農產品集貨及包裝使用,以每一公

噸 興建面積五十三平方公尺計算。但供花卉使用

之 集貨及包裝處理場,其興建面積得增加一倍。

(二)每處最小興建面積一百六十五平方公尺;最

大 興建面積為一千零六十平方公尺。

十一、 冷藏或冷凍庫: 以自產農產品每公噸五平方

公 尺計算,最大興建面積為一千平方公尺。

十二、 曬場: 以自有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五計算,

最 大興建面積為三百三十平方公尺。

十三、 自用堆肥舍: 限生產自用堆肥使用,最大興

建 面積為三百三十平方公尺。

十四、 自產農產品加工室: 依生產需要核定,最大

興 建面積為六百六十平方公尺。

十五、 消毒室: 依生產需要核定。

十六、 薰蒸室: 依生產需要核定。

十七、 蓄水池: 向下開挖者每處最高容量為一百

噸, 且須以建築材料建造。但屬地面建造者,

依生產 需要核定,其容量及材質不限。

十八、 管理室: 設施面積未達 ○‧三公頃者,得興

建 二十平方公尺;設施面積 ○.三公頃以上

者,得 興建四十平方公尺。建造以一層為限,

材質不限。

十九、 農田灌排水設施: 依生產需要核定。

二十、 其他農作產銷設施: 依生產需要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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