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農業用地直接登記子女名下,應課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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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農業用地不計入贈與總額。 惟出資為子女購買農業用地,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條第3款但書規定,以該農業用地土地公告現值課徵贈與稅 ,並無同法第 20條第1項第5款農業用地不計入贈與總額之適用。 該局指出,日前查獲王君於96年間以自有資金7,000餘萬元購買23筆農業用地, 並將其中 16筆土地直接登記子女名下 ,因涉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條第3款以贈與論情事,該局乃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發函請王君就涉有贈與論情事陳述意見;嗣經王君主張所購土地係農業用地,其將土地直接登記與子女,且該等土地於移轉當時仍供農業使用,並無贈與稅問題云云。因其並未提供支付證明,該局乃據以核定王君贈與總額5,500餘萬元,核課贈與稅1,800餘萬元。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進行贈與行為時,要區分清楚,以免因誤解法令規定,而遭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李科長06-2298043

※另外 應注意的事:

以父母為承買人與出賣人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或以子女為承買人與出賣人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法律效果是不同的:

以父母為承買人與出賣人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且由父母支付買賣價金予出賣人,並指定子女為登記名義人 ,此時符合遺贈稅法第五條第三款但書的規定,以不動產為課稅標的,即 以公告土地現值總額計算應納的贈與稅。 若 以 子女為承買人與出賣人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而價金係由父母直接支付予出賣人 ,因子女為買賣契約的當事人,其即負有支付買賣價金予出賣人的義務,而此時該買賣價金卻由父母直接支付予出賣人, 應屬父母無償承擔子女的債務 (遺贈與稅法第五條第一款),此時課稅標的為子女應支付的「買賣價金」,而非為不動產。 即不是 以公告土地現值總額計算應納的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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