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相互贈與是否需向國稅局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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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郭小姐問:夫妻間相互贈與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既無贈與稅問題,是否還需向國稅局申報﹖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不需繳納贈與稅,惟贈與之財產如需辦理過戶及產權移轉登記, 仍需向贈與行為發生時,贈與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稽徵所申報,由該局(或稽徵所)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以憑辦理移轉過戶。 新聞稿聯絡人:陳督導 聯絡電話:2118713 民國100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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