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04/10/4)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 子女繼承農地或贈與農地予子女雖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惟如係繼承農業用地後,隨即贈與繼承人之子女,則無免稅之適用 ,而應予追繳遺產稅,納稅人不可不慎。 該局指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規定,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或民眾將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繼承人者,可以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但是法律同時限制繼承人或受贈人應該自承受後五年內繼續作農業使用,否則即應追繳應納稅負 。該局日前查獲某被繼承人於民國八十九年間過世後,其名下價值五百餘萬元之農地由其獨子繼承,原經該局核准免徵遺產稅,但在該局的例行性業務檢查中發現,其子於繼承該農地後,於民國九十二年時又將該農地贈與其子,根據納稅人的說法,因為祖父疼愛其孫子,生前曾表示要將土地贈與其孫,但因為尚未辦妥贈與手續即因急病去世,兒子為了完成老父生前遺願,在辦妥土地的繼承登記後,就將土地再轉贈與其子,不料因不符合遺贈稅法之規定,遭補徵一百六十餘萬元之稅款。 該局說明,財政部雖然規定原核准免稅之農地, 繼承人於繼承之日起五年內,移轉予其他同為繼承之人且繼續經營農業生產時,准免追繳遺產稅 , 但本案繼承人移轉之對象係繼承人之子,而繼承人之子並非本案之繼承人,故無免稅之適用,而應予追繳遺產稅 。 該局解析本案,如果祖父生前就將農地贈與其孫子,不但贈與時可免繳贈與稅,過世的時候,也可以免納入遺產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