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農地興建農舍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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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舍興建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農舍興建辦法第三條 :

依本條例 (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一、

年滿二十歲 或未滿二十歲已結婚者。

二、

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且其 土地取得 及 戶籍登記均應滿二年 者。但參加集村興建農舍 者,不在此限。

三、

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 不得小於零點二五公頃 。但參加集村興建農舍及於離島地區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四、

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

五、

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並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辦理前項申請興建農舍之核定作業,得由農業單位邀集環境保護、建築管理、地政、都市計畫等單位組成審查小組。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生效前取得之農業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準用前條規定申請興建農舍:

一、依法被徵收。

二、依法為得徵收之土地,經土地所有權人

自願 以協議價購方式讓售與需地機關。

前項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興建農舍,以自公告徵收或完成讓售移轉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於同一直轄市、縣(市)內重新購置農業用地者為限,其申請面積並不得超過原被徵收或讓售土地之面積。

補充

1. 如農地取得係於 89.01.28日前,則面積不受0.25公頃( 2500平方公尺,756.25 坪) 之限制!

2. 戶籍須連續兩年不能中斷

3. 該宗農地面積不能小於 2500平方公尺(756.25 坪)而且需為單筆農地 。

4.必須 取得農地農用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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